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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也产生了传播虚假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数据安全和偏见歧视等问题。
发布时间:2023-07-26 09:22 来源:电子信息产业网 作者:齐旭

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也产生了传播虚假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数据安全和偏见歧视等问题。近日,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办法》提出,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明确了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总体要求。

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治理问题,《办法》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探索优化应用场景,构建应用生态体系;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框架、芯片及配套软件平台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平等互利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国际规则制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开展数据标注质量评估,抽样核验标注内容的准确性。

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规范,《办法》提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明确并公开其服务的适用人群、场合、用途,指导使用者科学理性认识和依法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用户过度依赖或者沉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对使用者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义务,不得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不得非法留存能够识别使用者身份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使用者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安全评估、算法备案、投诉举报等制度,明确了法律责任。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办法》,既是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重要要求,也是防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风险的现实需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发展与治理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多方参与,共同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让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更好地造福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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