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首页 > 正文

我国多地立法加快数据流通 推动智能汽车产业发展

今年以来,深圳、上海、无锡等地在智能汽车领域先行立法探索,呈现出对数据治理加大关注的态势,特别是扩大数据供给以及加强数据流通和价值挖掘。其举措可归纳总结出一些共性内容和特点。
发布时间:2023-11-27 10:42 来源:数字经济杂志 作者:王轶 赛迪智库信息化与软件产业研究所

一、智能汽车前景广阔,其发展对数据交互提出新要求

各国已将智能汽车作为汽车产业发展的重点方向。智能汽车具备降低能耗、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道路交通容量和承载力等技术优势,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和市场前景,成为未来汽车领域发展的必然方向。从发展阶段来看,到2050年,智能汽车领域将经历从各大厂商开发,到消费者购买,再到成为主要的交通方式等几个阶段。其中,2025-2030年被各国普遍认为是智能汽车商业试点探索的快速突破期和关键节点。麦肯锡预测,2030年全球智能汽车销售及出行服务市场规模将超过5000亿美元。

我国将智能汽车作为发展经济的重要方面。发展智能汽车,有助于推动我国汽车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智能交通、培育数字经济,壮大经济增长新动能。目前,我国已出台《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等政策推进智能汽车产业发展,更是在《“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中明确把“稳步推进自动驾驶、无人配送、智能停车等应用,发展定制化、智慧化出行服务”作为发展智能经济、培育数字经济新业态的一项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国汽车新能源化、智能化、网联化融合度不断提高,预计到2025年智能汽车渗透率将达80%,数量约2800万辆。

智能汽车的发展对数据供给和交互提出需求,并带来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方面的挑战。汽车智能系统通过感知收集外界数据并加以分析决策,实现对车辆的智能化操控。其判断结果的准确度,依赖于车与人、车、路、云端等的信息交互。

一方面,对汽车数据的不规范处理和泄露等问题,不仅侵犯个人信息,甚至可能对交通运输安全甚至国家安全提出挑战。针对此,我国在《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基础上,进一步出台了《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数据安全规则在该新兴领域的具体适用。

另一方面,智能汽车技术属于人工智能领域,其发展完善将基于算力、算法、数据等要素。其中,数据对智能汽车应用具有基础支撑作用,对数据流通利用提出更急迫的需求。

目前,我国数据流通利用法律体系尚存在较多空白,是未来一段时间完善的重点方向。

二、我国多地法律政策推动汽车数据流通利用,促进产业发展

我国《“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21)(以下简称《规划》)对完善车联网基础设施,加强对车联网数据在内的交通数据的采集、传输、分析、共享应用等提出要求。《规划》将发展“交通大数据”作为“行业大数据开发利用行动”的重要领域,明确提出“加强对运载工具和交通基础设施相关数据的采集和分析,为自动驾驶和车路协同技术发展及应用提供支撑”。地方层面,部分省市在智能汽车商用方面予以制度支持。其中,深圳、上海、无锡等地先行立法探索,明确提出推动智能汽车数据开放、共享、流通利用等内容,其举措呈现出一些共同点。

数据开放方面,依托公共数据开放机制,明确了车联网相关公共数据开放的必要性,从供给端提升汽车数据数量和质量。一方面,明确了开放的原则和方式,《无锡市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送审稿)》明确了车联网相关公共数据以开放为原则,不开放为例外;《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均提出了对人工智能应用领域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有序开放的规则。另一方面,提升数据质量。如《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提出“推动人工智能领域高质量数据集建设”。以上举措推动扩大相关产业公共数据供给范围,便于中小企业开发者获取并利用车联网数据,深度挖掘数据价值。

数据共享方面,建立统一的数据基础设施,推动数据跨部门汇聚融合,构建数据共享生态。一方面,建设统一的车联网平台等数据基础设施,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数据汇聚和共享。在国家《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2020)“构建先进完备的智能汽车基础设施体系”基础上,《上海市加快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实施方案》提出通过构建智能汽车创新发展平台实现数据汇聚,畅通汽车终端、云控平台与城市交通管理系统数据流;《无锡市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送审稿)》提出建立统一的市级车联网数据管理服务平台。特别地,地方立法对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加大关注,明确了云计算中心的逻辑协同、基础数据中心的标准统一等要求,增进数据互操作性。如《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提出组建智能汽车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支持智能汽车相关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

数据应用方面,推动汽车数据用于智能决策控制,并拓宽其在公共管理和商业领域的场景应用。一是拓宽汽车数据在城市交通管理等场景中的应用,发挥汽车数据在优化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方面的价值。例如,《上海市加快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实施方案》推动汽车数据资源应用于高精度地图、数字孪生、交通运行、应急事件调度等场景。二是鼓励车联网数据资源商业化开发应用,共创产业生态,例如保险领域(《上海市加快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实施方案》),以及根据市场需求提供更多车联网数据产品和服务(《无锡市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送审稿)》)。

数据安全方面,完善细化汽车数据安全管理和标准规则,为规范化数据流通利用提供保障。地方性立法在推动规范化汽车数据流通利用的同时,也明确将遵循国家有关汽车数据安全法律政策规定。如在数据安全管理领域,落实《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2021)关于网联汽车的分类和数据处理原则要求(见表1)。在标准体系建设方面,参考《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2),至2025年期间,重点研究基础共性、终端与设施网络安全、网联通信安全、数据安全、应用服务安全、安全保障与支撑等六方面标准。

三、简评

从立法内容上看,在发展智能汽车产业过程中,地方对汽车交通数据流通利用的关注度加强,并呈现如下趋势:一是从数据开放数量逐步重视数据质量,特别是高价值数据集。二是不仅关注数据开放和可访问的问题,更加关注数据利用和场景应用。三是更加关注技术和基础设施的统一标准。通过技术层面的互操作性和提供通用的支持标准,可以降低数据使用成本。四是加强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一方面,政府能够从市场上获得更丰富、更精准的数据,从而获得智慧行政的数据资本,降低社会治理成本;另一方面,解决中小企业和创业公司在公共数据资源创新利用上的障碍。

总体来说,目前智能汽车共享流通程度较低,需要进一步营造可信数据流通生态。目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处于发展初期,建议:一是完善数据流通领域法律,建立合法、合理、动态的智能汽车行业的数据分类分级治理制度,使重要数据在满足安全保护要求前提下得到开发利用;非重要的一般数据依法自由流动,充分释放数据价值。二是推动企业在智能汽车的设计、生产、销售、运营、管理等各环节落实数据合规。三是有效发挥数据中介服务机构在建立交易信任中的作用,加快完善数据交易所规则和服务,探索数据经纪人试点,使具有丰富数据资源的产业链主企业发挥生态协调优势,用市场机制推动构建交通领域可信数据空间。

合作站点
stat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