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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我国数据交易机构“无实质交易”三点建议

近年来 ,“数据”成为炙手可热的名词,不仅在相关政策文件中被频频提及,更是被国家明 确列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同等地位的生产要素,这意味着数据也像传统生产要 素一样,可以通过交易的形式来充分释放其价值潜力。那么, 目前我国数据交易现状如何, 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更好地推动数据交易发展,正是本文要讨论的内容。
发布时间:2022-12-26 13:56 来源:数字经济杂志 作者:董永亮 许旭

数据交易机构是推动数据交易与流通相关政策、应用落地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平台,高效运行的数据交易机构是建设统一数据要素市场的必然要求。截至2022年8月,我国已成立或筹备成立的数据交易机构共计46家,但交易体量小、产品少、功能弱等特点突出,总体处于“无实质交易”的状态。基于此提出,应从构建多层次数据要素交易市场、统筹布局数据要素交易平台、建立健全数据要素交易合规体系三方面着手,大力提升数据交易机构运行效能,激活数据要素交易市场。

一、我国数据交易机构存在“无实质交易”问题

从交易规模看,各地数据交易机构的年交易额长期处于较低水平。目前,各地交易机构运营状况普遍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存在数据成交率和交易额不高的现象。根据调研和公开数据,成立于2015年的贵阳大数据交易所2019年交易额约为500万-800万元,2020年更是低于500万元,与交易所成立时提出的“未来3-5年日交易额达到100亿元”的预期目标相去甚远,没有交易甚至没有产品成了许多数据交易所的真实状态。

此外,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11家数据交易所基本处于停止运营状态。其他数据交易所则没有对外发布数据交易额、交易量等数据交易动态,侧面反映出数据交易乏力的状况。

从交易标的看,面向市场的有效数据交易产品较少。一方面,数据交易机构能够提供的数据交易产品品类不丰富。交易标的以单纯的原始数据“粗加工”为主,数据算法、数据模型等交易尚未涉及。从交易所零星的交易记录来看,除了少量数据集交易之外,鲜有成熟的数据产品交易。另一方面,数据交易平台挂出的数据产品有效信息缺失。部分数据交易所的官方网站普遍存在交易产品无法点击、缺少产品介绍和报价、不显示成交量和收益数据、互联网上查询不到产品详情等问题,无法提供社会需要的高价值数据产品信息。

大数据热潮下,得益于国家政策推动,各地纷纷成立了数据交易机构,但当前数据交易机构的功能仍主要聚焦于宣传国家数字经济政策、整合地方数据资源,尚未实现市场化运营。已有大多数数据交易行为主要以市场主体的场外交易方式进行,“数据交易平台需要交易,而交易不需要数据交易平台”的困局长期存在。

南都大数据研究院4月研报显示,目前通过数据交易机构开展的数据交易占数据交易市场份额不足5%。此外,大多数数据交易机构缺少数据治理、加工、确权、定价、运营等专业团队支撑,各交易机构成立之初设想的确权估值、交付清算、数据资产管理和金融服务等一系列增值服务并未能落地。比如,上海大数据交易所目前的功能主要是政府数据开放的技术服务提供商,尚未开展大规模数据交易业务,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主要提供数据撮合类业务。

二、原因分析

数据交易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市场主体“不敢”交易。目前,我国数据权属、交易等领域的上位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建立,数据交易的底层法律逻辑不明确,导致数据产权界定不清,交易的合法性还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同时,数据交易面临数据泄露风险和数据融合使用风险,多重因素共同作用导致市场主体不敢轻易交易。具有政府背景的数据交易机构出于安全考虑,往往采取保守策略,谨慎开展数据交易,其他市场主体更是不敢常态化公开交易。

数据交易相关规则机制不完善导致市场主体“不愿”交易。一是数据定价规则缺乏。数据使用目的、边界和服务对象不明确,导致数据价格很难形成一个市场化的定价。数据可以无限复制,价值却不易衡量,导致交易受限,或者无法交易。二是利益分配规则缺乏。数据产生价值的过程至少涉及原始数据提供者、数据加工使用者、数据产品经营者三类主体,如何合理划分三者的价值贡献、公平开展利益分配尚有待探索。三是交易信任机制缺乏。数据市场主体之间普遍存在信任机制缺乏的问题,使得关于数据交易安全合规和数据滥用风险等方面的担忧始终困扰供需双方,数据提供方担忧其提供的数据用途不明而产生滥用风险,数据需求方担忧数据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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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 1 :国内大数据交易所(中心)建设历程


数据交易产业链尚未形成导致市场主体“不能”交易。一是“数据孤岛”导致数据流通难。政府部门、互联网企业、大型集团企业积累了大量的数据资源,但是大部分仍处于沉睡状态。政府要求数据流通交易,但是如何破解“数据孤岛”,仍然是个难题。二是数据治理和深度开发能力不足。数据治理能力方面,大多数部门、企业数据治理投入不足,缺乏便捷化的数据治理工具。数据挖掘与分析应用能力方面,计算平台、计算架构、数据处理技术等与国外存在一定差距,描述性、预测性的分析应用居多,决策指导性等深度开发能力不足,难以满足行业高层次专业化应用需求。三是可信的数据交易服务商较少。数据加工分析、合规咨询、质量评估、资产评估、技术支持等相关环节的数据交易服务商数量较少,不能很好地满足数据合规、资产评估、交付、经纪、仲裁等流通交易专业化服务需要。

三、三点建议

构建多层次数据要素交易市场。从场内交易市场来看,建议由国家、行业协会、企业等主体来主导,建立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中心等交易平台,为数据要素供给者与需求者搭建提供对接平台。打造一批行业性特色交易所。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在海洋、气象、交通、文化、金融、电力等领域,率先打造一批专业性特色行业交易所,探索特色性行业数据资源汇聚与交易新模式。加快构建数据要素场内交易生态,通过重大专项、揭榜挂帅、试点示范等机制,培育壮大一批社会性数据服务商,为数据要素交易提供公证、备案、质量评估、合规认证、智能撮合、资产评估、安全评估、人才培训等服务,促进全社会数据有效供给。从场外交易市场来看,建议通过数据交易资质监管的方式,推动对数据包传输和API数据传输的标准化管理,规范数据要素场外交易活动。

统筹布局数据要素交易平台。一是成立国家级数据交易(管理)中心。强化数据交易市场体系顶层设计,成立国家数据交易(管理)中心,统一对全国的数据交易活动进行宏观管理,从国家层面解决数据资源确权、数据交易制度规则构建等问题,消除交易主体的顾虑。二是优化调整地方数据交易机构布局与功能。依托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东数西算”国家枢纽节点内数据中心集群及大数据算力中心体系布局,综合考虑区域发展不平衡、数据要素供需情况各异等因素,统筹调整地方数据交易机构布局与定位,促进形成数据质量好、交易量大、活跃度高的区域级交易平台。

建立健全数据要素交易合规体系。加快构建数字交易标的、数据交易场所、数据交易平台、数据交易行为、数据交易安全等方面的合规制度规范,促进数据要素合规交易。加快制定数据要素流通交易规则、数据产品成本评估指引、数据产品交易价格评估指引、数据资产评估指引、数据交易合规性审查指南、数据交易安全评估指南、数据商准入及运行管理指南等文件,充分保障数据流通交易全流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文︱董永亮许旭赛迪智库信息化与软件产业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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